目录
- 可以委托的业务
- 行政士种类不同,委托范围也不同
- 不可委托的业务
- 委托前必须确认的五项
- 无资格代办的处罚
- 委托之后行政士承担的义务
- 常见问题
韩国行政士(행정사)是受他人委托、为行政机关制作申请文件并代理许可、认可、执照及批准申请的持照专业人员。其业务范围并非由事务所自行决定,而是由《行政士法》第2条与同法施行令第2条以条文方式确定。因此委托之前应当确认的不是宣传用语,而是法律为该事务所划定的业务界限。
本文以现行《行政士法》(法律第19034号,2022年11月15日施行)与同法施行令(总统令第35813号,2026年1月1日施行)原文为准,整理可委托与不可委托的范围、委托前确认要点及违反时的处罚。文中数值均取自该两部法令。
可以委托的业务
《行政士法》第2条第1项列举了行政士的七类业务,并以但书规定"依其他法律受限制的业务不得办理"。在许可实务中最关键的是第5号——为取得认可、许可及执照等,代理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请求及申报。
同法施行令第2条第5号将该事务具体化为"受他人委托,代理办理认可、许可、执照及批准的申请、请求等,向行政机关要求一定行为或进行申报的事务"。也就是说,行政士并非只是在申请书上填写委托人姓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报的行为本身即可由行政士代理完成。
其余业务同样围绕许可流程:制作提交行政机关的文件(第1号)、权利义务或事实证明文件(第2号)、翻译(第3号)、提交上述文件(第4号)、行政法令咨询答复(第6号)、受托事务的事实调查与确认(第7号)。一件许可案件可整体委托:要件审查、申请书制作、代理递交、补正应对、领取许可证。各行业文件可参见国际物流周旋业登记与食品制造加工业许可说明。
行政士种类不同,委托范围也不同
行政士并非只有一种。施行令第3条将行政士分为一般行政士、海事行政士与外语翻译行政士,并分别规定业务范围。所委托的事项是否属于该事务所的种类范围,是第一项确认事项。
| 种类 | 业务范围 | 能否代理许可申请 |
|---|---|---|
| 一般行政士 | 法第2条第1项各号业务(第3号翻译除外),不含海运及海洋安全审判事务 | 可以 |
| 海事行政士 | 限于海运或海洋安全审判相关的法第2条第1项各号业务(第3号除外) | 限海运、海洋领域 |
| 外语翻译行政士 | 法第2条第1项第3号(翻译)与第4号(提交所译文件)业务 | 限翻译与递交 |
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常希望连本国文件翻译一并委托。翻译属外语翻译行政士业务,许可申请代理属一般行政士业务,若一并处理,应确认两种行政士是否各自参与。
不可委托的业务
第2条第1项但书所称"依其他法律受限制的业务"即为委托界限。诉讼与法律纠纷代理属律师业务,税务代理属税务士业务,登记申请代理属律师与法务士业务,行政士不得以此为业。
同法第22条第3号进一步将"超出行政士业务范围,介入他人诉讼或其他权利关系纠纷、民愿事务处理过程的行为"本身列为禁止行为。许可被驳回后进入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阶段时,这一界限就会成为问题,因此在委托阶段预先确定"被驳回之后可委托到哪一步"更为安全。
第22条还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托;就同一事务接受利害对立双方的委托(双方同意者除外);以与经办公务员的私人关系可施加影响相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利用介绍业者揽收委托。
委托前必须确认的五项
以下五项均有法令依据,签约前可现场确认。
| 确认事项 | 确认内容 | 依据 |
|---|---|---|
| 申报确认证 | 由事务所所在地市长、郡守、区厅长核发的确认证正本。出借、借用及居间介绍均被禁止,应确认证书姓名与实际经办人一致 | 法第12条、第13条 |
| 事务所 | 行政士仅可设置1处业务事务所;合同事务所须由2名以上行政士组成,主事务所与分事务所各须1名以上常驻 | 法第14条 |
| 业务处理簿 | 受托后须制作并保管业务处理簿,记载流水号、受托年月日、业务概要、报酬额、委托人地址与姓名 | 法第24条 |
| 受托限制 | 由公务员职位退职的行政士,自退职之日起1年内,不得就退职前1年至退职时任职机关的许可申请代理业务接受委托 | 法第21条之2 |
| 研修教育 | 行政士须接受市·道知事实施的研修教育;开始执业前须完成行政安全部长官施行的实务教育 | 法第25条 |
事务所迁移的,须自迁移之日起10日内向迁移后事务所所在地的管辖市长等申报。若委托合同上的地址与确认证地址不一致,宜询问迁移申报是否已办妥。
法人形态还须确认一项:行政士法人须由3名以上行政士作为成员方可设立,并须就因故意或过失致委托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计提准备金或投保。具体流程可见非营利社团法人设立许可程序。
无资格代办的处罚
非行政士者,除其他法律允许的情形外,不得以第2条所定业务为业,亦不得使用行政士或与之类似的名称。上述禁止均有刑罚与罚款作为保障。
| 违反行为 | 处罚 | 依据 |
|---|---|---|
| 非行政士以行政士业务为业;出借、借用或居间介绍申报确认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36条第1项 |
| 未办业务申报而执业;违反受托限制;宣扬私人关系;误导性广告;泄露业务秘密;停业期间执业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36条第2项 |
| 收取报酬以外的金钱或财产利益;无正当理由拒绝受托;双方受托;介入权利关系纠纷;利用介绍业者揽收委托 | 1,000,000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36条第3项 |
| 使用行政士或类似名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报告、资料提交命令 | 5,000,000韩元以下罚款 | 法第38条第1项 |
| 未申报事务所迁移;未制作或虚假制作业务处理簿;未接受研修教育而执业 | 1,000,000韩元以下罚款 | 法第38条第2项 |
事务职员或所属行政士就业务违反第36条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该事务所或法人亦并处同条罚金;但已尽相当注意与监督者,不在此限。
监督亦实际运作:行政安全部长官或管辖市长等可命令报告业务或提交业务处理簿等资料,公务员可进入事务所检查账簿或询问。设置两处以上事务所、收取报酬以外金品等,可在6个月范围内命令停止业务;该处分自事由发生之日起经过3年后不得作出。
委托之后行政士承担的义务
委托合同成立后,行政士须维持品位,以诚信公正履行职务;在履行受托业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委托人财产损害的,负赔偿责任。
报酬关系亦由法律规定。行政士自委托人收取报酬,行政士及其事务职员不得以任何名目在报酬之外向委托人收取金钱、财产利益或其他对待给付。若在递交过程中被要求另行付费,请确认该项目是否为向行政机关缴纳的法定手续费。费用因个案而异,将于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
保密义务在委托结束后仍存续:行政士或曾为行政士者(含现任及曾任事务职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泄露因职务知悉的事实。行业判断不明时的要点见许可行政士选择指南。
法令原文可在国家法令信息中心直接查阅:行政士法与行政士法施行令。
常见问题
Q. 申请书上只写代表姓名,由行政士代为递交可以吗?
A. 可以。《行政士法》第2条第1项第5号将为取得认可、许可、执照等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申报的代理定为行政士业务,同法施行令第2条第5号将其具体化为"向行政机关要求一定行为或进行申报的代理事务"。代理人递交时仍须备齐可证明委托事实的文件。
Q. 许可被驳回后,行政审判可否委托同一行政士?
A. 应先确认委托范围。《行政士法》第2条第1项但书规定依其他法律受限制的业务不得办理,同法第22条第3号禁止超出业务范围介入他人诉讼或权利关系纠纷。驳回之后的程序,宜在委托阶段预先约定可委托的范围。
Q. 可以委托没有行政士资格的咨询公司代办吗?
A. 不建议。《行政士法》第3条第1项禁止非行政士者除其他法律允许外以行政士业务为业,同法第36条第1项对违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无资格代办同时伴随程序中断的风险。
Q. 强调"认识经办公务员"的宣传应如何看待?
A. 属法律禁止的宣传。《行政士法》第22条第4号禁止以与相关公务员的私人关系可施加影响相宣传,同法第36条第2项对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0,000韩元以下罚金。
Q. 委托前一定要查看申报确认证吗?
A. 建议查看。申报确认证系管辖市长等受理行政士业务申报后核发的证书(同法第12条第1项),同法第13条禁止出借确认证及居间介绍。核对证书姓名与实际经办行政士是否一致,是筛除无资格代办最简便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