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排放废气的工业设施 — 韩国大气·废水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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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气·废水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

在韩国的工厂等场所设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质或废水的设施,须依《大气环境保全法》《水环境保全法》取得设置许可或办理设置申报。排放特定有害物质或设在特别对策地区等的设施须取得许可,其他设施为申报对象;废水排放设施设置申报须在10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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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适用范围: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设施(《大气环境保全法》)、废水排放设施(《水环境保全法》)。
  • 许可对象:排放特定有害物质达到标准以上的设施、设在特别对策地区的设施等 / 申报对象:其他设施。
  • 提交材料:设置许可申请书或设置申报书 + 排放量预测明细书·防治设施设置明细书等。
  • 手续费:许可·申报手续费须向主管机关确认。
  • 办理:格式上处理期限10日(废水零排放设施为60日)。

排放设施的设置是许可还是申报?

因设施种类和设置场所而异。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设施中,特定大气有害物质产生量达到标准以上的设施和设在特别对策地区的设施(部分除外)属于许可对象,其他排放设施属于设置申报对象。废水排放设施中,特定水质有害物质排放量达到标准以上的设施,以及设在特别对策地区·设置限制地区·上水源保护区等的设施属于许可对象,其他设施属于申报对象。同一营业场所同时有大气·废水设施的,须分别依各自的法律办理手续。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许可标准(大气):须能将排放设施排出的污染物质处理至排放容许标准以下,且不违反其他法律关于排放设施设置限制的规定。

(2)许可标准(废水):须能将污染物质处理至排放容许标准以下,不违反其他法令的设置限制规定;废水零排放设施须具备分离·集水设施、将污染物质处理为固体废弃物的防治设施以及截断·储留设施,以防废水流入·泄漏至公共水域。

(3)设置限制:在上水源保护区的上游地区、特别对策地区等,设置可能受到限制。

(4)运行前申报:排放设施·防治设施设置完毕后拟运行的,须事先办理运行开始申报。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大气:在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或设置申报书上附原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与污染物质排放量预测明细书、排放设施及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置明细书、防治设施一般图、防治设施年度维护管理计划书。废水:在废水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请书或设置申报书上附排放设施位置图及废水排放工艺流程图、原料(含用水)使用明细·产品产量与水质污染物质明细书、防治设施设置明细书及图纸(申报时可用布置图代替图纸)。取得变更许可的,另附设置许可证。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

(1)确认排放设施·防治设施构成及对象区分(许可/申报)→(2)编写材料(含排放量预测、防治设施设计)→(3)提交设置许可申请书或设置申报书→(4)领取许可证或申报证明书→(5)设置设施→(6)办理运行开始申报后运行。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排放量计算属于专业机构的领域,本事务所不代为办理。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需要多长时间?

申请书格式上,大气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的处理期限为10日。《水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规定废水排放设施设置申报的受理通知期限为10日(变更申报5日),格式上废水零排放设施为60日。在规定期限内未通知是否受理的,视为在期限届满次日受理申报。设置防治设施所需的时间另计。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向哪个机关提交?

法令规定,大气排放设施向市·道知事(市·道设置的设施等为气候能源环境部长官)、废水排放设施向气候能源环境部长官申请许可或申报。实际受理窗口和委任关系须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市·道环境部门或流域·地方环境厅确认。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的法定手续费是多少?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的手续费须向主管机关确认。

排放设施设置许可·申报被退回或要求补正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可在法令中确认的典型原因包括:可能超过排放容许标准、违反其他法律的设置限制、选址位于设置限制地区、防治设施设置计划不完备。未经许可设置·运营大气排放设施的,可能被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未申报设置·运营的,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废水排放设施未经许可的,可能被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未申报的,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行政士可以协助哪些工作?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在获得委托后协助编写设置许可申请书·设置申报书及附件、审查要件并向行政机关提交。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污染物质测定、环境技术人员业务属于专业机构·资格人员的领域,不在服务范围内。受其他法律限制的业务不能办理,诉讼及法庭代理不属于行政士业务范围,不在服务范围内。是否许可·受理申报由主管机关判断决定。

FAQ

常见问题

Q. 排放设施属于许可还是申报?

A. 排放特定有害物质达到标准以上或设在特别对策地区等的设施为许可,其他设施为申报。具体标准因大气·废水法令而异。

Q. 申报后几天内受理?

A. 废水排放设施设置申报在10日内(变更申报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格式上大气排放设施的处理期限也是10日。期限内未通知的,视为次日受理。

Q. 取得许可后可以立即运行吗?

A. 不可以。设施设置完毕拟运行的,须事先办理运行开始申报。

Q. 扩大设施规模需要重新取得变更许可吗?

A. 增设已许可·申报排放设施规模合计或累计的50%以上(特定大气有害物质设施为30%以上)等重要变更属于变更许可对象,其他事项属于变更申报对象。

Q. 设置限制地区也能建排放设施吗?

A. 在上水源保护区上游等设置限制地区原则上受到限制,但排放特定水质有害物质的,有作为废水零排放设施设置的例外。

Q. 许可可以附加条件吗?

A. 可以。为保护居民健康或周边环境等,可附加必要的最低限度条件(许可条件)。

Q. 未申报就设置·运营会怎样?

A. 大气排放设施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废水排放设施同样可能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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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82-2-363-2251)协助审查材料并向主管机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