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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成分·标示审核(수입화장품 성분·표시 검토)是在进口前将全成分与禁用原料及有使用限量的原料标准进行比对,并确认韩文包装标示是否符合标示事项和标示方法。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화장품책임판매업자)须在流通、销售前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식품의약품안전처)报告原料目录(以电子贸易文书进行标准通关预定报告后进口的可省略),并编制和保存进口管理记录书。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协助审核全成分与标示草案文件,并编制原料目录报告等向主管机关提交的文件。
韩国进口化妆品成分·标示审核代办 —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办理的业务
委托我们的客户类型
- 将海外化妆品品牌引进韩国的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
- 在韩国设立法人、进口自有产品的外国化妆品企业
- 希望在装船前确定韩文标签和全成分标示草案的进口·流通商
- 同时进口小容量产品、试用品或套装产品的业者
进口化妆品成分·标示审核一览
- 适用对象
- 进口海外生产的化妆品并在韩国流通、销售的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
- 要件
- 不含禁用原料;防腐剂·防晒成分·染发剂成分等在使用限量以内;韩文标示事项与全成分标示(5磅以上,按含量从多到少);标示过敏原和注意事项;报告原料目录;编制并保存进口管理记录书
- 流程
- 取得配方·全成分资料 → 与禁用·限用原料比对 → 审核韩文标示草案·注意事项 → 检查标示·广告用语 → 原料目录报告或以电子贸易文书进行标准通关预定报告 → 编制并保存进口管理记录书
- 所需材料
- 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资料、制造及销售证明书、韩文产品说明书样本、包装标示草案、功能性化妆品审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如适用)、标示·广告实证资料(如适用)
- 处理期限
- 原料目录在流通、销售前报告;实证资料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原料使用标准指定·变更申请结果自提交资料之日起180日内通知 / 标示草案审核所需时间取决于配方资料回复和是否需要补正
常见情境问答
按您的实际情况查看结论、适用条件、所需材料和大致时间。
海外产品含有苯氧乙醇和对羟基苯甲酸酯,怎么确认是否超过韩国的配比限量?
结论 将制造商的原料含量资料与需限制使用的原料清单比对。苯氧乙醇限量为1.0%,对羟基苯甲酸酯类(苯基酯除外)单一使用0.4%、混合使用0.8%(以酸计);清单以外的防腐剂不得使用。
- 所有防腐剂均在限量以内 进入全成分标示草案审核。
- 超过限量或含有清单以外的防腐剂 为韩国市场调整配方,或考虑申请指定·变更原料使用标准。
- 所需材料
- 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资料、制造商全成分表
- 所需时间
- 在进口前完成比对 / 实务上需要等待制造商回复含量资料
想进口的化妆品含有韩国禁用原料会怎样?
结论 使用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不得销售,也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口、保管或陈列,违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氢醌、抗生素等均在该清单中。
- 可以从配方中去除该原料 改为韩国市场用配方后重新比对全成分。
- 该原料必不可少 考虑申请解除或变更使用禁止,在结果通知前不进口。
- 所需材料
- 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资料、制造商全成分表,申请解除或变更时提交原料来源·特性·安全性资料
- 所需时间
- 解除·变更申请结果自提交资料之日起180日内通知
产品中含有韩国公告未规定使用标准的防腐剂,要进口该怎么办?
结论 未指定公告使用标准的防腐剂、色素、防晒剂等不得使用,如要按原配方进口,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申请指定原料使用标准。
- 可以调整配方 换成已公告的防腐剂更快。
- 申请指定原料使用标准 在申请书后附摘要、原料来源·开发经过·国内外使用标准、原料特性、安全性·有效性资料以及标准和试验方法的试验成绩书。
- 所需材料
- 原料使用禁止解除或变更(使用标准指定或变更)申请书、提交资料摘要、原料来源·使用现状资料、原料特性资料、安全性·有效性资料、试验成绩书
- 所需时间
- 自提交资料之日(补正时为提交补正资料之日)起180日内通知结果;被要求补正的,须在60日内提交补充资料或申请延长期限
10ml以下的迷你装或试用装在韩国也要标示全部成分吗?
结论 10毫升或10克以下的产品以及非卖试用品,可仅标示名称、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商号、价格(试用品标示“试用品”“非卖品”)、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间。
- 10ml(g)以下或试用品 可仅标示简化后的五项。
- 超过10ml(g)且在50ml(g)以下 仅标示焦油色素、金箔、磷酸盐种类、果酸、功能性原料和已公告使用限量的原料,省略的成分须可通过电话、网址或店内常备手册查询。
- 外阴清洁剂或睫毛烫卷产品 不适用简化,须全部标示。
- 所需材料
- 各容量的包装标示草案、全成分查询用电话号码·网址或全成分手册
- 所需时间
- 在包装印刷前确定 / 无单独申请程序
香料中含有柠檬烯或芳樟醇,全成分里需要单独标示吗?
结论 香精可标示为“香料”,但指定的25种过敏原(包括柠檬烯、芳樟醇)在使用后冲洗的产品中超过0.01%、在不冲洗的产品中超过0.001%时,须标示该成分名称。
- 冲洗类产品(洗发水、洁面产品等) 仅标示超过0.01%的成分名称。
- 不冲洗类产品(面霜、乳液等) 标示超过0.001%的成分名称。
- 所需材料
- 香料供应商的过敏原含量资料、全成分标示草案
- 所需时间
- 实务上需要时间向香料供应商取得含量资料
可以直接以海外原文包装进口吗?韩文标示要做到什么程度?
结论 标示事项须以易读的韩文准确标示,可同时并记汉字或外文。进口化妆品还须将制造国名称、制造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与国内化妆品制造业者区分标示。
- 只有外文标示 制作载明全部法定标示事项的韩文标示草案。
- 已按《对外贸易法》标示原产地 可省略制造国名称,但仍须标示制造公司名称和所在地。
- 所需材料
- 原文包装照片·设计稿、韩文标示草案、韩文产品说明书样本
- 所需时间
- 在进口前确定 / 无单独申请程序
进口化妆品详情页想写“适用于易长痘肌肤”这类用语,需要准备什么?
结论 事实性的标示·广告须能够实证,此类用语以人体应用试验资料实证。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提出要求时,须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实证资料。
- 一般化妆品功效表述 备齐人体应用试验资料、人体外试验资料或同等以上水平的调查资料后再使用。
- 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功能性功效 先完成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
- 所需材料
- 实证资料(试验结果或调查结果)、载明实证方法·试验机构信息·实证内容及结果的提交文件
- 所需时间
- 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有正当理由可延长)
韩国进口化妆品的原料目录报告什么时候、向哪里提交?
结论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须在化妆品流通、销售前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报告原料目录,目录变更时须重新报告。以电子贸易文书进行标准通关预定报告后进口的,可不报告进口实绩和原料目录。
- 以电子贸易文书进行标准通关预定报告后进口 可省略进口实绩和原料目录报告。
- 其他情形 在流通、销售前报告原料目录,上一年度进口实绩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化妆品行业团体报告。
- 所需材料
- 各产品原料目录、进口实绩资料
- 所需时间
- 原料目录在流通、销售前,进口实绩在每年2月底前 / 未报告的可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过怠料)
进口管理记录书要记载什么?制造及销售证明书一定要有吗?
结论 进口管理记录书记载产品名称、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制造国·制造公司名称·所在地、功能性化妆品审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制造及销售证明书、韩文产品说明书样本、首次进口年月日、按批号的进口·质量检验情况以及销售对象·销售量。
- 已备有制造及销售证明书 附于记录书并保存。
- 与持有证明书的业者所进口的化妆品为同一产品 经进出口要件确认机构确认并备有指定机构质量检验的试验成绩书的,可省略证明书。
- 所需材料
- 制造及销售证明书、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资料、韩文产品说明书样本、通关资料、按批号的质量检验结果、销售记录
- 所需时间
- 每次进口时编制并持续保存
使用经动物实验原料的海外化妆品可以在韩国销售吗?
结论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原则上不得流通、销售进行过动物实验的化妆品或使用经动物实验的原料制造、进口的化妆品,违反者可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过怠料)。
- 依进口对象国法令须进行动物实验,或原料系依其他法令开发等 以资料确认是否属于法定例外。
- 不属于例外 该产品不在韩国流通、销售。
- 所需材料
- 制造商关于是否进行动物实验的确认资料、原料供应商资料
- 所需时间
- 在签订进口合同前确认
韩国进口化妆品成分·标示审核代办,交给行政士能做到哪一步?
结论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负责将全成分资料与禁用·限用原料清单进行文件比对,审核韩文标示草案、注意事项和广告用语,编制原料目录报告和实证资料提交文件,编制并提交原料使用标准指定·变更申请,以及应对补正要求。
- 需要成分含量试验或人体应用试验 须委托试验机构实施,本所将结果反映到文件中。
- 通关阶段需要进口申报 由关税士办理。
- 所需材料
- 制造商全成分·含量资料、原文包装设计稿、广告用语草案、委托书
- 所需时间
- 实务上取决于配方资料回复和是否需要补正
想估算韩国进口化妆品标示审核费用,应先准备什么?
结论 审核工作量取决于产品数量、全成分长度、不同容量·套装包装的数量以及广告用语是否需要实证,因此先收集各产品的全成分·含量资料和包装设计稿。
- 只使用已公告原料、仅需修改标示 完成标示草案审核和原料目录报告准备即可。
- 含有未公告原料或计划使用功效用语 还需申请指定使用标准或准备实证资料。
- 所需材料
- 产品清单、各产品全成分·含量资料、各容量包装设计稿、广告用语草案
- 所需时间
- 如增加使用标准指定申请,结果通知最长可能需要自提交资料之日起180日
摘要
- 适用对象:进口海外生产的化妆品并在韩国流通、销售的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
- 提交机关:原料目录报告提交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식품의약품안전처)(流通、销售前;以电子贸易文书进行标准通关预定报告后进口的可省略),标示·广告实证资料提交要求提交的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지방식품의약품안전청)(即办理相关申请·报告之处)。
- 核心审核:是否含禁用原料,防腐剂·防晒成分·染发剂成分的使用限量,韩文标示事项与全成分标示,香料过敏原及使用注意事项。
- 期限:原料目录在流通、销售前报告;实证资料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原料使用标准指定·变更申请的结果自提交资料之日起180日内通知。
- 业务范围:全成分及标示草案的文件审核,以及向主管机关提交文件的编制协助(不做试验·分析,不办理进口申报)。
进口化妆品成分·标示审核要确认哪些内容?
主要确认三方面。(1) 成分:是否含有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指定公告的禁用原料,防腐剂、色素、防晒剂等需限制使用的原料是否在限量以内。(2) 标示:一次包装、二次包装是否以易读的韩文载明法定标示事项,全成分是否按规定方法标示。(3) 标示·广告:是否有使人误认为药品或功能性化妆品的表述,事实性表述能否提供实证。
任何人不得销售使用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也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口、保管或陈列;违反者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违反标示标准的化妆品同样不得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保管、陈列。因此,在装船前先确定配方和标示草案更为稳妥。
进口前比对全成分时要看什么?
将从制造商处取得的原料成分规格及含量资料,与《化妆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화장품 안전기준 등에 관한 규정)中的两份清单进行比对。
(1) 禁用原料:例如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氢醌、抗生素均在此清单中。只要含有其中之一,就必须为韩国市场调整配方。
(2) 需限制使用的原料及其限量:防腐剂中,苯氧乙醇为1.0%,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对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苯基酯除外)单一使用0.4%、混合使用0.8%(以酸计)。防晒成分中,氧化锌和二氧化钛各为25%;染发剂成分对苯二胺在氧化型染发剂中最高2.0%,其他产品禁用。清单以外的防腐剂、防晒成分等不得使用。
如需使用尚未指定使用标准的原料,可申请指定使用标准,结果自提交资料之日(被要求补正时为提交补正资料之日)起180日内通知。同时还要确认动物实验情况: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原则上不得流通、销售进行过动物实验的化妆品,或使用经动物实验的原料制造、进口的化妆品。
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示哪些事项?
外包装须标示:(1) 化妆品名称 (2) 营业者的商号及地址 (3) 制造中使用的全部成分 (4) 内容物的容量或重量 (5) 批号 (6) 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间 (7) 价格 (8) 功能性化妆品须标示“功能性化妆品”(기능성화장품)字样或规定图案 (9) 使用注意事项。在一次包装外另加二次包装时,一次包装须标示名称、营业者商号、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间(化妆皂不适用一次包装标示)。
此外还须标示条形码;产品名称中使用成分名称时,标示该成分名称及含量(芳香用产品除外);特别标示·广告为婴幼儿或儿童可用产品时,标示防腐剂含量。进口化妆品须将制造国名称(已按《对外贸易法》标示原产地的可省略)、制造公司名称及其所在地与国内化妆品制造业者区分标示。
所有标示须置于比其他文字更易看到的位置,以易读的韩文准确标示,可同时并记汉字或外文。违反除价格以外的标示事项的,可处2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全成分应如何标示?
(1) 字号为5磅以上。(2) 按含量从多到少标示,但含量在1%以下的成分以及香精、着色剂可不按顺序标示。(3) 混合原料须标示所混合各成分的名称。(4) 彩妆、眼妆、染发、指(趾)甲用产品按色号使用不同着色剂时,可在“± 或 +/-”之后一并标示全部着色剂。(5) 香精可标示为“香料”(향료),但其中含有公告的过敏原时,须标示该成分名称。(6) 调节pH的成分可按中和反应生成物标示,经皂化反应的成分可按皂化反应生成物标示。
成分名称须使用标准化通用名。不要直接翻译海外标签上的成分名称,而应逐一对应韩国的标准化通用名;尚无标准化通用名的原料,应在确定标示草案之前先理清名称。
小容量产品和试用品的标示可以如何简化?
内容量为10毫升或10克以下的化妆品,以及并非用于销售、而是为让消费者事先试用而制造或进口的试用品,其包装可仅标示名称、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商号、价格(试用品标示“试用品”“非卖品”等)、批号、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间(标示开封后使用期间时须并记制造年月日)。
超过10毫升(克)且在50毫升(克)以下的产品,可不标示全成分,仅标示焦油色素、金箔、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磷酸盐的种类、果酸(AHA)、体现功能性化妆品功效的原料以及已公告使用限量的原料。省略成分标示时,须在包装上载明可即时查询全部成分的电话号码或网址,或在销售场所常备载有全部成分的手册。
外阴清洁剂和睫毛烫卷产品不适用此简化。
使用注意事项和标示·广告用语如何审核?
所有化妆品共同的注意事项为:(1) 使用中或使用后因阳光直射出现红斑、肿胀、瘙痒等症状时,应咨询专科医生等 (2) 有伤口等部位应避免使用 (3) 存放于儿童接触不到之处,避免阳光直射;并按产品类型和所含成分追加公告的文字。香料过敏原共指定25种,在使用后冲洗的产品中超过0.01%、在不冲洗的产品中超过0.001%时须标示成分名称。
标示·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可能被误认为药品;使非功能性化妆品被误认为功能性化妆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难以与真实区分的声音、图像或视频,使人误以为医生、药剂师等专家推荐或使用该产品;以及其他欺骗消费者的内容。使外国产品被误认为国内产品(或相反)、在无技术合作的情况下宣称与外国技术合作、使用“最好”“最佳”等排他性绝对表述同样被禁止。违反者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事实性表述必须能够实证;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要求提交实证资料时,须自收到要求之日起15日内提交。实证资料包括人体应用试验资料、人体外试验资料或同等以上水平的调查资料等。美白、改善皱纹、防晒等功能性功效的标示,须先完成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
进口时如何准备原料目录报告和进口管理记录书?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须在化妆品流通、销售前,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报告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目录;报告的目录发生变更时须重新报告。上一年度的生产实绩或进口实绩,须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大韩化妆品协会(대한화장품협회)等化妆品行业团体(包括韩国医药品进出口协会(한국의약품수출입협회))报告。以电子贸易文书进行标准通关预定报告后进口的,可不报告进口实绩和原料目录。未报告原料目录等的,可处100万韩元以下罚款(过怠料)。
对进口的化妆品须编制并保存进口管理记录书,记载事项为:(1) 产品名称或在韩国销售的名称 (2) 原料成分的规格及含量 (3) 制造国、制造公司名称及所在地 (4) 功能性化妆品审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5) 制造及销售证明书 (6) 韩文产品说明书样本 (7) 首次进口年月日(通关年月日) (8) 按批号的进口年月日及进口量 (9) 按批号的质量检验年月日及结果 (10) 销售对象、销售年月日及销售量。经进出口要件确认机构确认与持有证明书的业者所进口的化妆品相同,并备有指定机构质量检验的试验成绩书的,可省略制造及销售证明书。
行政士可以协助到什么程度?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受委托后,协助将拟进口产品的全成分资料与禁用·限用原料清单进行文件比对,审核韩文标示草案和注意事项文字,检查广告用语,编制原料目录报告和实证资料提交文件,编制并提交原料使用标准指定·变更申请,以及应对补正要求。
成分含量的试验·分析及人体应用试验等由试验机构实施,进口申报由关税士办理,本所不承接。本所也不承接诉讼或行政审判案件。功能性功效标示将衔接到功能性化妆品审查·报告程序。标示是否合规及相关处分由主管机关判断。
常见问题
Q. 产品名称中含有成分名称时,还需要标示什么?
A. 须在包装上标示该成分名称及含量。芳香用产品除外。
Q. 标示为婴幼儿或儿童用产品时还需要准备什么?
A. 包装上须标示已指定使用标准的防腐剂含量,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须事先编制并保存产品安全性资料。婴幼儿指3岁以下,儿童指4岁以上13岁以下。
Q. 实证资料的提交期限可以延长吗?
A. 有正当理由并获认可的,可以延长。逾期未提交且继续进行同一标示·广告的,将被命令停止该标示·广告,直至提交实证资料为止。
Q. 多件产品组成套装时,批号和使用期限怎么标示?
A. 套装外包装可分别标示各组成产品的批号,或标示统一批号。使用期限只标示最早到期的组成产品的期限,其余可用“使用期限:见各产品单独标示”等文字指引位置。
Q. 属于商业秘密的成分可以标示为“其他成分”吗?
A. 标示该成分可能严重损害营业者正当利益时,须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提交依据资料,获认可后可标示为“其他成分”(기타 성분)。获认可前须标示全部成分。
Q. 可以在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专家推荐视频吗?
A. 不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生成、难以与真实区分的声音、图像或视频,使人误以为医生、药剂师、大学教授等专家推荐或使用该化妆品的广告是被禁止的。
进口化妆品成分·标示审核术语解释
- 禁用原料(사용할 수 없는 원료)
-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指定公告不得用于制造化妆品的原料,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不得销售,也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口、保管或陈列。
- 需限制使用的原料(사용상의 제한이 필요한 원료)
- 防腐剂、防晒成分、染发剂成分等已公告使用限量等使用标准的原料,未公告的防腐剂、防晒剂等不得使用。
- 一次包装·二次包装(1차 포장·2차 포장)
- 一次包装是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二次包装是容纳一次包装的包装及保护材料,以及说明书等以标示为目的的包装。
- 标准化通用名(표준화된 일반명)
- 在化妆品包装上标示成分时必须使用的标准化成分名称。
- 香料过敏原(착향제 알레르기 유발성분)
- 香精组成成分中公告的25种成分,超过一定浓度时不得笼统标示为“香料”,须标示成分名称。
- 标示·广告实证(표시·광고 실증)
- 营业者和销售者以试验结果、调查结果等证明其标示·广告中有关事实的内容属实。
- 原料目录报告(원료목록 보고)
-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在流通、销售前向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报告制造过程中所用原料目录的义务。
- 进口管理记录书(수입관리기록서)
- 化妆品责任销售业者针对每款进口化妆品编制并保存的记录,记载或附有产品名称、原料规格·含量、制造公司、制造及销售证明书以及进口·销售情况等。
事务所信息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是位于首尔中区退溪路的行政士事务所(행정사사무소),代客户制作并向韩国行政机关提交许可、登记、申报材料,可使用韩语、英语、中文、日语沟通。
- 地址
- 首尔特别市中区退溪路324号成宇大厦3层(04614)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09:30–17:30(韩国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 咨询语言
- 韩语 · 英语 · 中文 · 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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