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研发支援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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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发支援事业

参与政府研发支援事业须经《国家研究开发革新法》规定的预告与公募、遴选评价、协约程序后获得研发经费支援。各部门支援类型、优待资格,以及参与限制、制裁附加金、拨款追缴等事后义务与税额抵扣均有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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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我们如何为您办理

01

确认推进计划与公募

中央行政机关每年制定主管国家研究开发事业的推进计划,并预告研发经费与公募日程。确认主管部门与专门机关的预告、公告以筛选目标课题。

02

课题适合性审核

确认课题的技术范围、支援限额、参与资格、企业分担比例、优待与加分项目,选择与企业现况相符的课题。

03

编写事业计划书

遴选评价项目包括研究开发课题的创意性与执行计划的充实性、研究开发能力、波及效果与成果可利用性,据此构建事业计划书。

04

申请与事前审核

向公募提出申请后,中央行政机关会事前审核是否属于参与限制对象。过去有参与限制处分履历的,可能在申请阶段即被排除。

05

遴选评价

通过书面与发表评价遴选研究开发课题及其执行的研究开发机关。具体基准与程序依总统令及各事业公告。

06

签订协约

获选后与中央行政机关签订包含研究开发课题执行计划、研发经费使用计划等内容的协约。协约期间为该课题的全部研究开发期间。

07

执行、结算与成果管理

按用途执行研发经费并接受阶段、最终评价。研究开发成果的所有与利用及技术费缴纳义务随之而来。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Q. 研发支援事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A. 政府研发课题遵循《国家研究开发革新法》规定的共同程序。同法第2条第1项将"国家研究开发事业"定义为"中央行政机关依据法令以预算或基金支援研究开发的事业"。面向中小企业的课题另适用《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9条、第10条等个别依据法。

Q. 课题如何公告?

A. 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应每年制定主管国家研究开发事业的推进计划,并预告研究开发课题的研发经费与公募日程,原则上应通过公募遴选研究开发课题与执行机关(《国家研究开发革新法》第9条第1款、第4款)。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经济重大影响、国际协约、法令上的机关指定、紧急应对、可执行机关有限等情形,可采用指定等公募以外方式。

Q. 遴选评价考察什么?

A. ①研究开发课题的创意性及执行计划的充实性;②研究人员或所属机关、团体的研究开发能力;③学术、技术、社会、经济、地区层面的波及效果及研究开发成果的可利用性;④与该事业依据法令及推进计划的符合性;⑤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国家研究开发革新法》第10条第2款)。视事业目的与性质,③至⑤中的部分或全部可不予评价。

Q. 申请前会被筛除吗?

A. 会。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应就申请执行研究开发课题的机关、团体、研究人员,事前审核是否属于参与限制对象(《国家研究开发革新法》第10条第1款)。过去课题中受过参与限制处分的,在限制期间届满前将被排除于申请之外。

Q. 获选后签订什么?

A. 中央行政机关的长与获选的研究开发机关签订协约,内容包括研究开发课题执行计划(含研发经费使用的概括计划)等。协约期间为该研究开发课题的全部研究开发期间(《国家研究开发革新法》第11条第1款)。

Q. 哪些优待资格有帮助?

A. 风险企业确认、创新企业(Innobiz)与经营革新企业(Mainbiz)选定、企业附属研究所与研究开发专门部门认定、知识产权持有、创业企业、女性企业与残疾人企业确认、素材零部件装备专门企业、智能工厂建设履历、地区特化产业衔接等较具代表性。但加分配点与是否必备并非由法令而是由各事业公告规定,须确认当年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