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位置信息相关事业分为三类
- 个人位置信息事业 — 登记对象
- 事物位置信息事业 — 申报对象
- 位置基础服务事业 — 申报对象
- 小工商业者·一人创造企业申报特例
- 变更·转让·停业·歇业申报义务
- 未登记·未申报的处罚标准
- 常见问题(FAQ)
1. 位置信息相关事业分为三类
在韩国处理位置信息的事业,依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以下简称"位置信息法")分为三类:个人位置信息事业(登记)、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三者的申请要件、办理方式及违反时的处罚力度完全不同,因此首先必须确定自己的服务属于哪一类。
判断的起点是两个问题。第一,是自行收集位置信息并提供给其他事业者(位置信息事业),还是利用位置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第二,所涉位置信息是否为个人位置信息。位置信息法第2条将位置信息事业定义为"收集位置信息并提供给从事位置基础服务事业者的经营活动",将位置基础服务事业定义为"提供利用位置信息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2026年基准下,三类事业对照如下。三类的主管机关均为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방송미디어통신위원회)。
| 区分 | 对象 | 程序 | 法人要件 | 依据条文 |
|---|---|---|---|---|
| 个人位置信息事业 | 收集并提供个人位置信息 | 登记(审查) | 仅限法人 | 法第5条 |
| 事物位置信息事业 | 仅收集提供非个人位置信息 | 申报(受理) | 无限制 | 法第5条之2 |
| 位置基础服务事业 | 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服务 | 申报(受理) | 无限制 | 法第9条 |
有一项重要例外:不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基础服务事业,不属于申报对象(法第9条第1款括号)。即仅利用事物位置信息提供服务时,根本不产生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义务。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误解的环节,建议先就所收集或利用的位置信息是否能够识别特定个人接受法务审查。
2. 个人位置信息事业 — 登记对象
收集个人位置信息并提供给位置基础服务事业者的,必须向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办理登记。与其余两类的决定性差异在于两点:这是需经要件审查的登记而非单纯申报,且仅法人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不完成法人转换便无法进入该领域。
法第5条第1款规定了四项登记要件。
- 应为法人 — 个体工商户不可
- 物的设施 — 具备达成事业目的所必需的设备
- 技术性·管理性措施 — 为保护个人位置信息及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等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 无欠缺事由 — 不属于法第5条第1款第4号各目情形
登记申请须记载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位置信息事业的种类及内容、包含位置信息系统在内的事业用主要设备。附件为包含施行令附表1记载事项的事业计划书,以及拟设立法人情形下的股东名簿。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无需另行提交。
办理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以内通知是否登记;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在2个月范围内延长一次。补正材料所需期间不计入该2个月,因此多次收到补正要求时实际所需时间会大幅延长。可以说事业计划书的完成度直接决定审查速度。
通过审查后核发登记证,登记台账记载登记编号及登记年月日、商号及代表人姓名、事业的种类及内容、主要事务所所在地、资本金或资产评估额、事业用主要设备的内容及设置场所、登记条件。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为提高位置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或保护个人位置信息而开展研究开发时,可以对登记附加条件;未履行该条件即构成登记撤销或事业废止命令的事由。
3. 事物位置信息事业 — 申报对象
不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信息事业,即事物位置信息事业,按申报而非登记办理。车辆管控、物流资产追踪、物联网设备位置收集等不识别特定个人的业务属于此类。因无法人要件,个体工商户亦可申报。
申报事项为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位置信息事业的种类及内容、包含位置信息系统在内的事业用主要设备四项。附件如下。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注 |
|---|---|---|
| 1 | 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书 | 可电子文件提交 |
| 2 | 含事业者现状及事业内容的事业计划书 | |
| 3 | 可确认事业用主要设备内容及设置场所的材料 | |
| 4 | 证明位置信息保护措施的材料 | 法第16条技术性·管理性措施 |
须注意一项限制:受法第13条第1款事业废止命令后未满1年者(法人情形包括其代表人)不得办理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即便新设法人,只要代表人相同同样受阻,因此有过往处分记录的应先确认期间。
另一方面,在申请个人位置信息事业登记时一并附具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所需材料的,视为已完成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对于同时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与事物位置信息的事业者而言,这是可将程序合并办理的实务性条款。
4. 位置基础服务事业 — 申报对象
利用已收集的位置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的事业,属于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对象。外卖应用、叫车、地图·导航、周边门店检索、安心归家服务等绝大多数位置类应用服务均在此列。即便不自行测位,而是从通信公司或地图事业者处获取位置信息使用,同样属于申报对象,这一点极易被忽略。
申报事项为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事业的种类、包含位置信息系统在内的事业用主要设备;附件为事业计划书、主要设备确认材料、位置信息保护措施证明材料,与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构成相同。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营业执照证明通过行政信息共享核查。
与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相同,受事业废止命令后未满1年者不得申报。此外,申请个人位置信息事业登记时附具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所需材料的,视为已完成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若企业既自行收集位置信息又运营自有应用服务,利用该拟制条款将登记与申报合并办理更为高效。
完成申报后还伴随使用条款公开义务与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公开义务。位置基础服务事业者须将服务内容以及位置信息收集·利用·提供的费用及条件等在官网等处公开,变更时应毫不迟延地公开变更理由及内容。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须包含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目的及保有期间、确认资料的保有依据及保有期间、销毁程序及方法、向第三方提供等事项。详细申报流程请参阅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流程指南,外国法人在韩申报方法请参阅外国企业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说明。
5. 小工商业者·一人创造企业申报特例
依据《小工商业者基本法》(소상공인기본법)第2条的小工商业者,或依据《一人创造企业培育法》(1인 창조기업 육성에 관한 법률)第2条的一人创造企业,可以先行开展位置基础服务事业而无需事先申报。该特例旨在避免初创者在服务上线前被行政程序绊住。但这并非无限期免除,更接近于缓期。
事业开始满1个月后仍拟继续从事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的,应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事业的种类及内容。申报方式为提交证明小工商业者等身份的材料与申报书,或在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录入申报事项。
适用特例后还须管理两项期限。
- 变更申报:变更已申报的商号或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
- 转为一般申报:不再属于小工商业者等的,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一般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所需事项后申报
成长期初创企业最常遗漏的正是第二项。销售额或常时员工人数增长而超出小工商业者标准之时起,1个月的时钟即开始走动;逾期即由特例转为未申报经营。建议在会计年度决算时点一并核查是否仍符合小工商业者要件。
6. 变更·转让·停业·歇业申报义务
完成初次登记·申报并非终点。位置信息法对事业运营中发生的变动,按类型要求不同的后续程序。核心在于:同一事项,个人位置信息事业者须履行的是变更登记·认可·批准这一更重的程序。
| 变动事由 | 个人位置信息事业者 | 事物位置信息事业者 | 位置基础服务事业者 |
|---|---|---|---|
| 位置信息系统变更 | 变更登记 | 变更申报 | 变更申报 |
| 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变更 | 变更申报 | 变更申报 | 变更申报 |
| 事业转让·法人合并·分立 | 认可 | 申报 | 申报 |
| 停业·歇业 | 批准 | 申报 | 申报 |
停业设有共同上限:停业期间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间届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开展事业的,构成登记撤销或事业废止·停止命令的对象。此外,未取得批准或未申报而连续6个月以上不开展事业的,同样属于相同处分事由。
同时还产生用户通知义务与销毁义务。取得停业·歇业批准的个人位置信息事业者,须在拟停业或歇业之日30日前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通知范围与期间(或歇业日期),并在停业·歇业的同时销毁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收集事实确认资料。位置基础服务事业者同样须在拟停业·歇业之日30日前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通知并申报,并在歇业的同时销毁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利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办理歇业申报时须一并提交证明已通知及已销毁的材料。
7. 未登记·未申报的处罚标准
位置信息法的制裁力度依程序类型明确分层。未经登记从事登记对象的个人位置信息事业最重,未经申报从事申报对象事业次之。下列数值均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刑·罚款上限。
| 违反行为 | 制裁 | 依据条文 |
|---|---|---|
| 未登记从事位置信息事业/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登记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39条第1号 |
| 未办理变更登记从事位置信息事业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40条第1号 |
| 未申报从事事物位置信息事业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40条第1号之2 |
| 未申报从事位置基础服务事业(含小工商业者特例期限逾期)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法第40条第2号 |
| 未经批准停业·歇业 | 2千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法第43条第1款第3号 |
| 未履行转让·继承·合并·分立申报 | 1千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法第43条第2款第1号 |
| 未履行停业·歇业申报 | 1千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法第43条第2款第2号 |
| 未公开使用条款/未公开个人位置信息处理方针 | 1千万韩元以下过怠金 | 法第43条第2款第3号·第7号之2 |
刑事处罚之外还并行行政处分。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登记·变更登记·认可或完成申报的,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必须撤销登记·认可或命令废止事业(法第13条第1款但书);其他事由则可命令6个月以内的事业停止。一旦受到废止命令,1年内新申报将被阻断,对事业连续性的打击很大。
归纳而言,实务中最危险的组合是"处理个人位置信息却判断为申报对象而放行"。类型判断即处罚力度判断,因此建议在服务企划阶段绘制位置信息流向图,先确定各环节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位置信息。业种许可判断存疑时的核查要点,已整理于许可行政士选择指南。
常见问题(FAQ)
Q.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办理个人位置信息事业登记吗?
A. 不可以。位置信息法第5条第1款第1号明确将"应为法人"规定为登记要件,个体工商户须完成法人转换后方可申请。而事物位置信息事业申报与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没有法人要件。
Q. 不自行收集位置信息、仅使用地图API的应用也属于申报对象吗?
A. 若利用个人位置信息向用户提供服务,即便不自行测位也属于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对象。但不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基础服务事业不属于申报对象。
Q. 个人位置信息事业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A. 依据施行令第2条第5款,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以内通知是否登记,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在2个月范围内延长一次。补正材料所需期间不计入该2个月。
Q. 以小工商业者特例先行开展服务的,何时须申报?
A. 事业开始满1个月后仍拟继续运营的,须自事业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此后不再属于小工商业者等的,须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为一般申报。
Q. 事务所迁址须办理何种手续?
A. 三类事业的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变更均属变更申报对象。但个人位置信息事业者变更位置信息系统时属于变更登记而非变更申报,若迁址同时迁移服务器等主要设备,应按变更登记办理。
Q. 登记·申报代理费用是多少?
A. 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告知。
条文原文可在韩国国家法令信息中心查阅:《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及其施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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