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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青年旅舍业违规处罚 — 撤销登记、停业与课征金标准

2026年10月2日 · YouSun Administrative Attorney

韩国青年旅舍业违规处罚 — 撤销登记、停业与课征金标准

目录

  1. 处罚体系从"登记"出发
  2. 行政处分 — 按违规类型的分次标准
  3. 课征金 — 代替停业的金钱制裁
  4. 未登记经营适用哪部法律
  5. 经营中容易遗漏的申报义务
  6. 处分程序与减轻事由
  7. 常见问题

青年旅舍业(호스텔업)是为背包客等个人游客提供客房,并配备淋浴间、厨房等可共用的便利设施和文化·信息交流设施的观光住宿业。韩国《观光振兴法》把它列为酒店业的一种,登记与处罚体系都不同于一般住宿业。

网上不少说明写着没有法律依据的罚款金额。本文对照现行《观光振兴法》、同法施行令附表2·3及《公共卫生管理法》原文,只整理实际适用于青年旅舍业的处罚;附表3只摘录青年旅舍业一栏。

处罚体系从"登记"出发

经营青年旅舍业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等登记(第4条第1款)。施行令附表1规定四项标准:适合个人游客的客房;可共用的卫生间、淋浴间、厨房;文化·信息交流设施;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已登记者适用第35条的行政处分和第37条的课征金;未登记就经营住宿的,涉及另一部法律的罚则。

《观光振兴法》第35条第1款:管辖登记机关的长对已办理观光事业登记等的人,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可撤销其登记,或规定6个月以内的期间命令停止该事业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命令改善设施·运营。

哪种违规第几次给予何种处分,由施行令第33条和附表2规定。处分会记入记录簿,成为日后计算次数的依据。青年旅舍业不属于必须申请等级评定的业种,"未申请等级评定"的处分与其无关。

行政处分 — 按违规类型的分次标准

附表2中可能实际适用于青年旅舍的项目如下:

违规事项依据第1次第2次第3次第4次
不再符合登记标准第35条第1款第1项整改命令停业15日停业1个月撤销
未在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第35条第1款第1项整改命令停业15日停业1个月撤销
超出登记的营业范围第35条第1款第1项停业1个月停业2个月停业3个月撤销
未在期限内申报地位承继第35条第1款第3项整改命令停业1个月停业2个月撤销
停业·歇业未通知第35条第1款第3项之2整改命令撤销--
与事实不符的观光标志或广告第35条第1款第4项之2整改命令停业1个月停业2个月撤销
让他人经营登记所需客房第35条第1款第5项停业1个月停业3个月停业5个月撤销
不履行报告命令或妨碍检查第35条第1款第18项停业10日停业1个月停业2个月撤销
收受或给予贿赂第35条第1款第19项整改命令停业10日停业20日撤销

登记标准不足和遗漏变更登记第1次是整改命令,但第4次即撤销;超出营业范围和让他人经营客房第1次起就停业;停业或歇业不通知的,第2次直接撤销。

代表人属于第7条欠格事由时,第1次即撤销。被撤销或停业后仍营业的,登记机关可依第36条拆除招牌、张贴告示、封存必需设施,原则上须事先书面通知,并限于最小范围。

课征金 — 代替停业的金钱制裁

停业会给使用者带来严重不便或损害公益时,可以课征金代替,上限2000万韩元(第37条第1款)。有预订客人的旅舍,能否转换往往是关键。

附表3青年旅舍业一栏的金额如下(施行令第34条第1款):

违规行为依据课征金
不再符合登记标准第34条·附表3第1项80万韩元
违反变更登记期限第34条·附表3第1项80万韩元
承继后未申报第34条·附表3第3项200万韩元
与事实不符的观光标志或广告第34条·附表3第4项300万韩元
不履行报告或提交文件命令第34条·附表3第18项400万韩元
妨碍检查账簿·文件第34条·附表3第18项400万韩元

依施行令第34条第2款,可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加减,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韩元。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日内缴纳(施行令第35条),逾期按国税滞纳处分例征收(第37条第3款)。课征金仍作为处分记录保留。

未登记经营适用哪部法律

常见说法是"未登记经营青年旅舍会依《观光振兴法》受刑事处罚"。第82条第1项确实对未登记经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对观光住宿业限定为"依第15条第1款获得事业计划批准的"。

未经批准也未登记就经营住宿的,适用的是《公共卫生管理法》:经营住宿业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第2条第1款第2项、第3条第1款),而施行令第2条第1款列举的排除对象中没有青年旅舍。

《公共卫生管理法》第20条第1款:未依第3条第1款前段申报而经营住宿业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反之,经登记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登记的,审议事项视为已办理住宿业申报(《观光振兴法》第18条第1款第1项);观光住宿业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款的,适用《观光振兴法》(第35条第7款)。登记让处罚集中到一部法律。

经营中容易遗漏的申报义务

多数处分始于错过期限:

  • 变更登记30日 — 商号、代表人、客房数量及形态、附属设施变更(第4条第4款、施行令第6条)。
  • 地位承继申报1个月 — 受让事业或经拍卖等接收主要设施后;原处分原则上一并承继(第8条第1款至第4款)。
  • 停业·歇业通知 — 歇业或停业1个月以上时(第8条第8款)。
  • 禁止让他人经营客房 — 仅允许以经营者名义、由经营者承担对外责任的委托经营(第11条)。
  • 报告与检查 — 拒绝或妨碍本身即为处分事由(第35条第1款第18项)。

受让人证明不知原处分或违规的,处分效力不承继(第8条第3款),接手前应确认处分记录。2025年新设的安全·卫生教育和禁止非法摄像头条款仅适用于城市民宿业和韩屋体验业(第20条之3、第20条之4)。

处分程序与减轻事由

撤销登记须依第77条举行听证,这是说明事实与整改情况的最后正式程序。

次数仅在最近1年内因同一违规受过处分时适用。有多项违规时依较重标准;均为停业的,可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不得超过合计期间。下列情形可减轻处分,停业可减至二分之一:

  1.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轻微疏忽所致;
  2. 违规轻微,对消费者损害小;
  3. 初次违规且5年以上模范经营;
  4. 被缓起诉或宣告缓刑。

遵守期限并定期检查登记标准,就能避开上表的大部分情形。法令原文见观光振兴法、公共卫生管理法。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

常见问题

Q. 未登记经营青年旅舍会依《观光振兴法》受处罚吗?

A. 不能一概而论。第82条第1项对观光住宿业仅限依第15条第1款获批事业计划的情形。其他情形适用《公共卫生管理法》的申报义务,依其第20条第1款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Q. 缺少一项登记标准会立即被撤销吗?

A. 不会。附表2规定第1次整改命令、第2次停业15日、第3次停业1个月、第4次撤销,次数按最近1年计算。

Q. 可以用课征金代替停业吗?

A. 可以。第37条第1款允许以2000万韩元以下课征金代替。青年旅舍业金额见附表3,可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增减。

Q. 接手旅舍后,原经营者的处分也会转过来吗?

A. 原则上会(第8条第3款),但证明不知情的除外。承继后须在1个月内申报。

Q. 把客房运营交给其他公司算违规吗?

A. 以自己名义、自负对外责任的委托经营依第11条第2款允许;名义和责任转移的,附表2规定第1次即停业1个月。

收到处分通知或担心期限?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会先查看登记事项和处分通知书,整理违规次数、转换为课征金的可能性以及听证说明资料。电话 02-363-2251,平日 09:30~17:3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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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代表行政士 정유선)· 依据《观光振兴法》(法律第21087号,2026年5月12日施行)、同法施行令(总统令第36554号,2026年8月4日施行)附表2·3及《公共卫生管理法》(法律第20171号)原文撰写 · 最终审阅日 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