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处罚体系从"登记"出发
- 行政处分 — 按违规类型的分次标准
- 课征金 — 代替停业的金钱制裁
- 未登记经营适用哪部法律
- 经营中容易遗漏的申报义务
- 处分程序与减轻事由
- 常见问题
青年旅舍业(호스텔업)是为背包客等个人游客提供客房,并配备淋浴间、厨房等可共用的便利设施和文化·信息交流设施的观光住宿业。韩国《观光振兴法》把它列为酒店业的一种,登记与处罚体系都不同于一般住宿业。
网上不少说明写着没有法律依据的罚款金额。本文对照现行《观光振兴法》、同法施行令附表2·3及《公共卫生管理法》原文,只整理实际适用于青年旅舍业的处罚;附表3只摘录青年旅舍业一栏。
处罚体系从"登记"出发
经营青年旅舍业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等登记(第4条第1款)。施行令附表1规定四项标准:适合个人游客的客房;可共用的卫生间、淋浴间、厨房;文化·信息交流设施;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已登记者适用第35条的行政处分和第37条的课征金;未登记就经营住宿的,涉及另一部法律的罚则。
哪种违规第几次给予何种处分,由施行令第33条和附表2规定。处分会记入记录簿,成为日后计算次数的依据。青年旅舍业不属于必须申请等级评定的业种,"未申请等级评定"的处分与其无关。
行政处分 — 按违规类型的分次标准
附表2中可能实际适用于青年旅舍的项目如下:
| 违规事项 | 依据 | 第1次 | 第2次 | 第3次 | 第4次 |
|---|---|---|---|---|---|
| 不再符合登记标准 | 第35条第1款第1项 | 整改命令 | 停业15日 | 停业1个月 | 撤销 |
| 未在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 第35条第1款第1项 | 整改命令 | 停业15日 | 停业1个月 | 撤销 |
| 超出登记的营业范围 | 第35条第1款第1项 | 停业1个月 | 停业2个月 | 停业3个月 | 撤销 |
| 未在期限内申报地位承继 | 第35条第1款第3项 | 整改命令 | 停业1个月 | 停业2个月 | 撤销 |
| 停业·歇业未通知 | 第35条第1款第3项之2 | 整改命令 | 撤销 | - | - |
| 与事实不符的观光标志或广告 | 第35条第1款第4项之2 | 整改命令 | 停业1个月 | 停业2个月 | 撤销 |
| 让他人经营登记所需客房 | 第35条第1款第5项 | 停业1个月 | 停业3个月 | 停业5个月 | 撤销 |
| 不履行报告命令或妨碍检查 | 第35条第1款第18项 | 停业10日 | 停业1个月 | 停业2个月 | 撤销 |
| 收受或给予贿赂 | 第35条第1款第19项 | 整改命令 | 停业10日 | 停业20日 | 撤销 |
登记标准不足和遗漏变更登记第1次是整改命令,但第4次即撤销;超出营业范围和让他人经营客房第1次起就停业;停业或歇业不通知的,第2次直接撤销。
代表人属于第7条欠格事由时,第1次即撤销。被撤销或停业后仍营业的,登记机关可依第36条拆除招牌、张贴告示、封存必需设施,原则上须事先书面通知,并限于最小范围。
课征金 — 代替停业的金钱制裁
停业会给使用者带来严重不便或损害公益时,可以课征金代替,上限2000万韩元(第37条第1款)。有预订客人的旅舍,能否转换往往是关键。
附表3青年旅舍业一栏的金额如下(施行令第34条第1款):
| 违规行为 | 依据 | 课征金 |
|---|---|---|
| 不再符合登记标准 | 第34条·附表3第1项 | 80万韩元 |
| 违反变更登记期限 | 第34条·附表3第1项 | 80万韩元 |
| 承继后未申报 | 第34条·附表3第3项 | 200万韩元 |
| 与事实不符的观光标志或广告 | 第34条·附表3第4项 | 300万韩元 |
| 不履行报告或提交文件命令 | 第34条·附表3第18项 | 400万韩元 |
| 妨碍检查账簿·文件 | 第34条·附表3第18项 | 400万韩元 |
依施行令第34条第2款,可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加减,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万韩元。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日内缴纳(施行令第35条),逾期按国税滞纳处分例征收(第37条第3款)。课征金仍作为处分记录保留。
未登记经营适用哪部法律
常见说法是"未登记经营青年旅舍会依《观光振兴法》受刑事处罚"。第82条第1项确实对未登记经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但对观光住宿业限定为"依第15条第1款获得事业计划批准的"。
未经批准也未登记就经营住宿的,适用的是《公共卫生管理法》:经营住宿业须向市长、郡守或区厅长申报(第2条第1款第2项、第3条第1款),而施行令第2条第1款列举的排除对象中没有青年旅舍。
反之,经登记审议委员会审议后登记的,审议事项视为已办理住宿业申报(《观光振兴法》第18条第1款第1项);观光住宿业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法》第11条第1款的,适用《观光振兴法》(第35条第7款)。登记让处罚集中到一部法律。
经营中容易遗漏的申报义务
多数处分始于错过期限:
- 变更登记30日 — 商号、代表人、客房数量及形态、附属设施变更(第4条第4款、施行令第6条)。
- 地位承继申报1个月 — 受让事业或经拍卖等接收主要设施后;原处分原则上一并承继(第8条第1款至第4款)。
- 停业·歇业通知 — 歇业或停业1个月以上时(第8条第8款)。
- 禁止让他人经营客房 — 仅允许以经营者名义、由经营者承担对外责任的委托经营(第11条)。
- 报告与检查 — 拒绝或妨碍本身即为处分事由(第35条第1款第18项)。
受让人证明不知原处分或违规的,处分效力不承继(第8条第3款),接手前应确认处分记录。2025年新设的安全·卫生教育和禁止非法摄像头条款仅适用于城市民宿业和韩屋体验业(第20条之3、第20条之4)。
处分程序与减轻事由
撤销登记须依第77条举行听证,这是说明事实与整改情况的最后正式程序。
次数仅在最近1年内因同一违规受过处分时适用。有多项违规时依较重标准;均为停业的,可加重至二分之一,但不得超过合计期间。下列情形可减轻处分,停业可减至二分之一:
-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是轻微疏忽所致;
- 违规轻微,对消费者损害小;
- 初次违规且5年以上模范经营;
- 被缓起诉或宣告缓刑。
遵守期限并定期检查登记标准,就能避开上表的大部分情形。法令原文见观光振兴法、公共卫生管理法。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
常见问题
Q. 未登记经营青年旅舍会依《观光振兴法》受处罚吗?
A. 不能一概而论。第82条第1项对观光住宿业仅限依第15条第1款获批事业计划的情形。其他情形适用《公共卫生管理法》的申报义务,依其第20条第1款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Q. 缺少一项登记标准会立即被撤销吗?
A. 不会。附表2规定第1次整改命令、第2次停业15日、第3次停业1个月、第4次撤销,次数按最近1年计算。
Q. 可以用课征金代替停业吗?
A. 可以。第37条第1款允许以2000万韩元以下课征金代替。青年旅舍业金额见附表3,可在二分之一范围内增减。
Q. 接手旅舍后,原经营者的处分也会转过来吗?
A. 原则上会(第8条第3款),但证明不知情的除外。承继后须在1个月内申报。
Q. 把客房运营交给其他公司算违规吗?
A. 以自己名义、自负对外责任的委托经营依第11条第2款允许;名义和责任转移的,附表2规定第1次即停业1个月。
收到处分通知或担心期限?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会先查看登记事项和处分通知书,整理违规次数、转换为课征金的可能性以及听证说明资料。电话 02-363-2251,平日 09:30~17:3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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