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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企业附属研究所设立材料 — 认定申请附件10种及各自证明的内容

2026年10月6日 ·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韩国企业附属研究所设立材料 — 认定申请附件10种及各自证明的内容

目录

  1. 依据法令 — 材料规定已移至新法
  2. 申请书需填写的信息
  3. 附件清单及各自证明的内容
  4. 研究开发人员现况
  5. 平面图、照片与研究器材现况
  6. 提交后的程序与常见错误
  7. 常见问题

韩国企业附属研究所设立材料自2026年2月1日起由《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究开发支援法施行规则》(기업부설연구소등의 연구개발 지원에 관한 법률 시행규칙)第3条规定。企业附属研究所须在认定申请书上附上研究开发活动概要书、研究器材现况、研究开发人员现况、组织图、平面图与照片等适用附件(最多10种),向韩国产业技术振兴协会(한국산업기술진흥협회)提交;研究开发专门部门依第4条最多提交6种。申请人同意时,营业执照证明和小企业·中企业证明由协会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直接确认。

企业附属研究所是企业为研发设立运营、并依该法第7条获得认定的附属研究机构;研究开发专门部门是获得同样认定的研发专门部门(第2条)。材料是审查机关确认"人"和"空间"两项标准的途径。本文只讲如何用材料证明,不重复要件本身。

依据法令 — 材料规定已移至新法

旧说明常引用《基础研究振兴及技术开发支援法》第14条之2和其施行令第16条之2,现行原文中均已"删除"。专门法律于2025年1月31日以法律第20727号公布,经过1年,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规范编号·施行日相关内容
该法法律第21309号,2026年2月1日第7条申请,第10条禁止行为,第27条罚款
施行令总统令第36055号,2026年2月1日第6条标准,第7条记载事项,第16条委托
施行规则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令第163号,2026年2月1日第3条·第4条附件,第1号至第7号书式
申报要领(告示)告示第2026-6号,2026年2月1日第3条处理期限,第4条补正,第5条事后管理
《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究开发支援法》第7条第2款:欲获得第1款认定的企业,应依总统令规定向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申请认定。第3款: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官应向企业附属研究所等发放认定书。

受理、认定及发放认定书的业务依施行令第16条第1款委托给该协会。依旧法获认定的研究所视为依新法获认定(附则第4条),无需重新提交。

申请书需填写的信息

研究所使用第1号书式,专门部门使用第6号书式。施行令第7条第1款要求记载企业名称、代表人、所在地、研究领域、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开发人员、研究设施等。两种书式印有处理期限10日,手续费栏为"无"。容易出错的项目:

  • 行业 — 以KSIC代码填写主营行业。
  • 销售额·员工数 — 以最终决算为准;员工数为最近常时员工数,不含日工。
  • 设立日期 — 研究机构的设立日,而非公司开业日。
  • 领域 — 科学技术或服务;服务企业须选与主营行业相关的领域。
  • 研究空间 — "整栋建筑""独立空间""分隔区域",自有或租赁及面积。
  • 研发投资 — 自申请当年起未来1年的计划。

同一企业申请2个以上研究所时,研究领域或地址须不同(施行令第6条第3款)。

附件清单及各自证明的内容

依施行规则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1款,附件如下。"附条件"指仅符合条件者提交。

材料研究所专门部门证明什么
研究开发活动概要书(第2号书式)必交必交业务、领域、1年内代表课题
研究器材现况(第3号书式)必交必交直接用于研究的器材
研究开发人员现况(第4号书式)必交必交专职研究员人数、资格、兼职
组织图企业及研究机构企业与其他部门区分
整层及内部平面图(含门牌、内部照片)必交必交独立空间的位置与边界
安全预算明细附条件(10名以上)不适用研究室安全法第22条第2款
保险加入证明附条件(10名以上)不适用研究室安全法第26条第1款
中小企业等标准检讨表或增值税申报书附条件(服务领域)附条件(服务领域)可认定的服务行业
研究员·教员创业证明附条件不适用人员特例
中坚企业证明附条件不适用中坚企业标准

专门部门材料较轻。依《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款,协会自行确认营业执照证明及小企业·中企业证明,仅申请人不同意时自行提交(施行规则第3条第2款、第4条第2款)。

研究开发人员现况

审查核心是第4号书式。按学位统计专职研究员、研究助理、研究管理职员,并逐人填写职位、姓名、居民登记号或外国人登录号、部门、学校与专业、学位与编号、兵役、任命日及是否在设施内工作。研究助理和管理职员并非必备。

常见错误:没有学位编号的填毕业年份,技术资格者填资格证编号;任命日是调入研究机构之日,不是入职日;在家等设施外工作者须标"否"。

施行规则第2条第8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专职研究员:

  1. 无法以健康保险、国民年金或工资代扣记录证明为本企业员工者;
  2. 就读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的员工(有例外);
  3. 无法连续6个月以上从事研发者;
  4. 代表人、监事、非常任理事(创业未满3年小企业的研发代表人除外);
  5. 产业研修生。

协会可向国民健康保险公团、国民年金公团、勤劳福祉公团请求加入资料(法第23条第1款、施行令第17条),名单与四大保险记录不符会暴露。学位证书不在附件清单内,但事后管理时可确认学位或资格证复印件、人事任命文件和研究笔记(申报要领第5条第2款),应保存原件。

平面图、照片与研究器材现况

平面图须含整层图和内部图,并附门牌和内部照片(施行规则第3条第1款第5项、第4条第1款第2项),证明以固定墙体和单独出入门区分的独立空间(第2条第2款第1项)。中小企业、研发型中小企业或风险企业,以及信息服务或软件企业的研发部门无法确保超过50平方米时,可用隔板区分;无法隔到天花板时,可用2米以上固定墙体加单独出入门。平面图与照片须一致。

独栋住宅、共同住宅、未经许可的建筑或临时建筑不得设立研究所(法第9条第2项)。第3号书式中办公设备、服务器、集线器和通用软件不计入,开发专用程序可计入。

提交后的程序与常见错误

程序为受理、审查(必要时现场确认)、审批、认定、发证。申报要领第3条原则上自受理起10日内处理,但不含现场调查期间,实际时间取决于主管机关和材料情况。现场调查原则上提前7日书面通知(法第21条)。材料不全会被限期补正,逾期可退回(申报要领第4条)。认定书为第5号或第7号书式。

常见补正原因:

  • 专职研究员兼任销售或生产;
  • 任命日填成入职日;
  • 平面图为独立空间,照片只有隔板或无门牌;
  • 器材只列复印机、办公电脑和通用软件;
  • 服务领域申请漏交检讨表或增值税申报书。

以虚假方法获得认定的,必须撤销且1年内不得再申请(法第8条),获认定者和协助者均可被处500万韩元以下罚款(法第10条、第27条第1款)。认定后名称、所在地、领域、人员变更须在30日内申报(施行令第7条第2款)。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原文见该法、施行规则。

常见问题

Q. 必须附学位证书吗?

A. 施行规则第3条第1款清单中没有,但第4号书式要填学位编号,事后管理可确认复印件(申报要领第5条第2款),应保存原件。

Q. 需要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吗?

A. 同意的话无需提交,协会依施行规则第3条第2款通过信息共享确认。

Q. 安全预算明细和保险证明都要交吗?

A. 不是。依第3条第1款第6项、第7项,仅研究专职人员等合计10名以上的研究所提交,专门部门不交。

Q. 多久发放认定书?

A. 申报要领第3条原则为受理起10日内,不含现场调查期间;补正会延后。

Q. 旧法认定的研究所需重新提交吗?

A. 不需要,法律第20727号附则第4条视其为已认定;此后变更须依施行令第7条第2款在30日内申报。

提交前想先核对一遍材料?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会先检查人员现况、组织图、平面图和照片是否指向同一事实。电话 02-363-2251,平日 09:30~17:30 KST。

申请免费咨询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代表行政士 정유선)· 依据《企业附属研究所等研究开发支援法》(法律第21309号,2026年2月1日施行)、同法施行令(总统令第36055号)、施行规则(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令第163号)及《企业附属研究所与研究开发专门部门申报要领》(告示第2026-6号)原文撰写 · 最终审阅日 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