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登记后为何仍有变更登记义务
- 哪些事项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 导致投标无效的两项:商号与代表人姓名
- 需要重新登记的情形
- 所在地、业种、工厂、代理人变更要点
- 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
- 常见问题
投标资格变更登记(변경등록)是指已在韩国国家综合电子采购系统(나라장터,Narajangteo/KONEPS)登记竞争投标参加资格的企业,在代表人、商号、地址等信息变化时将其重新反映到系统的程序。韩国公共采购投标资格登记不是一次了事,登记事项必须与实际持续一致。尤其是商号和代表人姓名,未办理变更登记就投标,该投标无效。
本文依据2026年现行《国家为当事人的合同法》(국가계약법)施行令、施行规则及调达厅(조달청)登记规定原文。
登记后为何仍有变更登记义务
依施行令第12条第1款,具备其他法令要求的许可、执照等,必要时的保安审查适合判定,以及营业执照(施行规则第14条第1款)者,才能参加竞争投标。
施行规则第15条第1款规定可预先登记,并写明"登记事项变更时亦同"。系统登载的登记事项视为已向其他中央机关登记(第15条第5款),第15条第7款第3项要求系统公示:有变动须在投标前办理变更登记。
告示将登记分为新登记、每1年一次的自我信息确认登记、更新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五类(第4条第2款)。投标者须在投标前确认自身信息,不利后果由登记者承担(第9条之2第1款);公务员则在决定中标人时另行确认资格(第8条第1款)。
哪些事项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告示第16条第1款规定,代表人、商号、地址、工厂、投标代理人、分支机构、业种、制造物品信息变更时,须立即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其他信息在系统直接输入即可。期限是"立即"。
| 变更事项 | 处理 | 依据 | 未变更即投标 |
|---|---|---|---|
| 代表人姓名(多人时全部) | 变更登记 | 告示第16条第1款、第2款 | 投标无效(规则第44条第1款第6项之3) |
| 商号或法人名称 | 变更登记(按登记簿商号) | 告示第16条、第13条第8款 | 投标无效(规则第44条第1款第6项之3) |
| 总公司地址 | 变更登记 | 告示第16条第1款 | 非无效事项;注销事由(第19条第1款第2项) |
| 业种、制造物品 | 变更登记 | 告示第16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 | 未登载业种不在投标范围 |
| 工厂增设或迁移 | 提交直接生产证明(视为更新登记) | 告示第23条之3第2款 | 注销事由(第19条第1款第2项) |
| 投标代理人、分支机构 | 变更登记 | 告示第13条第5款、第9款 | - |
| 个人与法人转换 | 注销后重新登记 | 告示第16条第3款 | 原登记不能使用 |
| 合并 | 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变更登记 | 告示第16条第4款 | 被合并方注销(第19条第1款第7项) |
| 回生程序开始 | 追加管理人为代表代表人 | 告示第16条第7款 | - |
| 行政处分信息 | 处分机关直接输入 | 告示第16条第6款 | - |
直接导致无效的只有商号和代表人姓名,其他为注销事由;但变更若使资格丧失,也可能作为"无资格者的投标"无效(施行令第39条第4款、规则第44条第1款第1项)。
导致投标无效的两项:商号与代表人姓名
施行令第39条第4款规定无资格者的投标及部令规定事由的投标无效,规则第44条第1款列举其事由。
告示第16条第2款重申此规定,同项另外两目已删除。代表人有多名时,须区分各自代表或共同代表,并选定1名代表代表人(告示第2条第1款第8项、第13条第4款)。增加或卸任任何一名代表人,都属"全体代表人姓名"变更。
会导致不正当业者制裁吗?施行令第76条第2款第1项第2目将"故意无效投标"列为限制事由,但其但书与规则第75条之2排除了第44条第1款第6项及第6项之3的投标。
但提交虚假文件等是另一限制事由(施行令第76条第2款第1项第1目),法律规定可在2年以内限制投标资格(法第27条第1款);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是注销事由(告示第19条第1款第3项)。
更换代表人时还应确认:法人受限制时限制及于负责的代表人(施行令第76条第6款第1项),通过限制期间内代表人的投标无效(规则第44条第1款第1项之2);1人代表多个法人时视为同一人,同一投标提交2份以上无效(规则第44条第1款第4项)。
需要重新登记的情形
登记以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管理,法人另加法人登记号码(告示第7条),号码本身变化无法以变更登记处理。
- 个人转法人或反之 — 注销后重新登记,以新名义重新具备执照与营业登记要件(第16条第3款、第5条第1款)。
- 合并 — 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变更登记(第16条第4款、第19条第1款第7项)。
- 回生程序 — 追加管理人并变更为代表代表人(第16条第7款)。
- 停业 — 登记可被全部注销,重新登记准用变更规定(第19条第1款第6项、第16条第5款)。
个人转法人时,执照名义转移等所需时间因管辖机关和文件情况而异,应结合进行中的投标公告安排。
所在地、业种、工厂、代理人变更要点
总公司所在地。地址变更须变更登记(第13条第3款、第16条第1款)。依《政府投标、合同执行标准》第4条第4款,地区限制投标以现场或交货地所在市、道内的总公司(物品制造为主要营业所)判断,分支机构不能参加。迁往其他市、道,可参加的地区投标随之改变。
业种与执照。只能参加登记证所载品名、业种或主力领域的投标(第11条第1款);业种为4位代码,工程主力领域为3位代码(第25条之2)。新执照须追加登记,并在投标前核对公告要件(第11条第3款)。执照已依法更新而登记未更新的,可在截止后补正(第9条第3款)。
工厂。增设或迁移工厂须提交直接生产证明,视为更新登记;工厂信息全部删除时该物品可被注销(第23条之3第2款、第5款)。
代理人与分支机构。代理人限在职员工,须提交最近3个月以内的四大保险证明等;受限制者不可,1人不可在2家以上公司登记(第13条第5款)。分支机构须载于法人登记簿或章程,其违规使整个法人受限,同一投标本公司与分支机构只能1家参加(第13条第6款、第9款)。
变更登记程序与注销
准用新登记程序:以指定证书在系统申请,附证明提交地方调达厅或本厅(第16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文件见第22条、第25条(明示含变更登记),可共同利用的信息由公务员确认(第14条第2款)。
- 先完成法人登记、营业登记、执照等源头变更。
- 在系统申请变更登记并附证明(第13条第1款)。
- 效力自公务员确认时发生(第15条第1款)。
- 确认结果并重新打印登记证(第10条第1款、第15条第2款)。
第18条以8个工作小时内处理为标准,需补正或系统故障时须通知原因和预计日期,工作时间后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受理。补正要求后20日无回复则退回(第14条第4款)。实际时间因机关和文件情况而异,勿在截止前才申请。
不办变更登记是注销事由,可仅注销相关部分(第19条第1款第2项、第2款);须事先通知,通知后15日内无表示可注销(第19条第3款),通知也可在系统公告(第19条第4款)。即使无变更,每1年也须办自我信息确认登记(第4条第2款),运营者可随时检查(第9条第5款、第28条第3款)。原文见投标参加资格登记规定、国家合同法施行规则。费用因个案而异,将在免费咨询时准确说明。
常见问题
Q. 代表人已变更,变更登记前投标会怎样?
A. 投标无效(规则第44条第1款第6项之3第2目、告示第16条第2款)。增加或卸任一名代表人也包括在内。
Q. 因此无效会受不正当业者制裁吗?
A. 仅凭该无效不会,规则第75条之2将其排除在施行令第76条第2款第1项第2目之外。但虚假文件属第1目的另一事由。
Q. 个人转法人只办变更登记即可吗?
A. 不可以。告示第16条第3款要求注销后重新登记,因为登记按营业执照号码管理(第7条)。
Q. 只迁移总公司地址,投标会无效吗?
A. 地址不属规则第44条第1款第6项之3的事项,但须立即变更登记(告示第16条第1款),否则为第19条第1款第2项的注销事由。地区投标资格须重新确认。
Q. 申请后立即生效吗?
A. 自公务员确认时生效(告示第15条第1款)。第18条以8个工作小时为标准,但需补正时可能延迟。
即将变更代表人、商号或所在地?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会结合登记、营业登记、执照变更日程与进行中的投标公告,先整理系统变更登记顺序和所需证明。电话 02-363-2251,平日 09:30~17:3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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