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 变更登记的期限与提交机关
- 受让·地位继承申报与停业·歇业通报
- 常见问题
外国人观光城市民宿业(외국인관광 도시민박업)是依据韩国《旅游振兴法》向市长·郡守·区厅长登记的观光客利用设施业。登记后商号或代表人发生变化的,须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这是登记制度,而不是许可或指定,因此变更内容同样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若是整个营业被他人受让,则由受让人办理地位继承申报;停业1个月以上或歇业时,须进行通报。
首次登记的条件与材料请参阅外国人城市民宿业登记条件与流程,日常运营请参阅爱彼迎房东与城市民宿业运营指南。本文只讲登记之后发生的变化。
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旅游振兴法》规定,已登记事项中由总统令规定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办理变更登记,施行令按业种列出了这些事项。适用于外国人观光城市民宿业的是商号或代表人的变更。客房数变更仅列为观光住宿业和韩屋体验业的事项,因此从条文看并不属于城市民宿业的变更登记事项。
| 变化内容 | 应办手续 |
|---|---|
| 商号变更 |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代表人变更 | 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客房数·住宅总面积变化 | 不在变更登记清单中,但属于登记台账记载事项,施工前应向登记机关确认处理方式 |
| 营业转让·受让,或通过拍卖等接收设施 | 自继承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地位继承申报 |
| 停业1个月以上或歇业 | 30日内提交停业·歇业通报 |
调整客房时要格外注意登记标准。不再符合登记标准的,可能被撤销登记、处以6个月以内的停业或改善命令。城市民宿业是城市地区居民利用本人居住的独栋住宅、多户住宅、公寓、联排住宅或多世代住宅经营的业种,主要登记标准如下:
- 住宅总面积未满230㎡
- 具备可提供外语接待的体制
- 配备1个以上灭火器,每间客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采用分户供暖的还须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
变更登记的期限与提交机关
变更登记须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将观光事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连同证明变更事实的材料,提交给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申请内容符合登记标准的,将发给变更后的登记证。
- 先确定变更事由发生之日,例如商号变更日或新代表人就任日。
- 以该日起第30日作为申请期限。
- 填写观光事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准备能说明变更前后情况的证明材料。
- 向核发登记证的市·郡·区厅等登记机关提交。
- 领取变更后的登记证并保存在营业场所。
未在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按处分标准,第1次违规为纠正命令,第2次停业15日,第3次停业1个月,第4次撤销登记。更换招牌或预订平台名称时容易忘记申请,建议在更名当天同时安排申请日程。
受让·地位继承申报与停业·歇业通报
受让城市民宿业的人继承登记所产生的观光事业者权利与义务。通过拍卖、破产程序中的变价、扣押财产出售等方式接收营业所用土地·建筑物及全部登记标准设施的人,也继承其地位。继承人须自继承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观光事业受让(地位继承)申报书,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的,予以受理。
申报书须附上记载继承人姓名与居民登录号码的材料(外国人须提交无欠格事由的证明材料),以及包含设施接收明细的转让·受让证明材料。原经营者受到的撤销·停业处分或改善命令的效力也会转移给继承人,除非受让人能证明当时并不知情。此外,城市民宿业以经营者居住的住宅为前提,因此也要确认继承人是否居住在该住宅。
全部或部分营业停业1个月以上或歇业的,须通知登记机关,并在停业或歇业之日起30日内提交停业·歇业通报书。可同时提交税务署歇业申报书;向税务署申报歇业后,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注销登记。迟延地位继承申报的,第1次即为纠正命令;未通报停业·歇业的,第2次可能被撤销登记。
常见问题
Q. 增加1间客房需要变更登记吗?
A. 施行令中的客房数变更登记事项只适用于观光住宿业和韩屋体验业。但客房数记载于登记台账,住宅也须保持未满230㎡,施工前请向登记机关确认处理方式。
Q. 只改了商号也要申请吗?
A. 是的。商号变更与代表人变更同属城市民宿业的变更登记事项,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
Q. 把营业交给家人经营,要办什么手续?
A. 如果经营者通过转让·受让发生变化,由接手的人自继承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地位继承申报,同时确认继承人是否须居住在该住宅。
Q. 淡季只休息几周也要通报吗?
A. 法律以停业1个月以上作为通报对象。具体办理可参阅外国人观光城市民宿业登记服务。
城市民宿业变更登记与地位继承申报,请在期限内准备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代表行政士 정유선)协助准备并提交变更登记、地位继承申报以及停业·歇业通报。电话 02-363-2251,工作日 09:30~17:3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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