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需变更申报的三个事项
- 何时、向谁、提交什么
- 受让·继承·合并·分立时的承继申报
- 常见问题
已完成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的经营者,若要变更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或位置信息系统,须事先向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방송미디어통신위원회)办理变更申报。根据《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相关法律》,位置基础服务事业适用“申报”,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信息事业适用“登记”。本文只讨论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的变更申报与承继申报。首次申报流程请参阅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流程指南,两种制度的区别请参阅位置信息事业登记与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的区别。
需变更申报的三个事项
法律规定的变更申报对象为商号、主要事务所所在地和位置信息系统。位置信息系统是指为收集、存储、分析、利用和提供位置信息而相互连接的硬件、软件、数据库及人力资源的结合体,因此更换服务器或改变位置信息处理结构都可能属于此类。代表人和事业种类不在该清单内,但若申报时提交的事业计划书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建议事先向主管事务所确认。
| 区分 | 一般申报经营者 | 小商工人等 |
|---|---|---|
| 变更申报对象 | 商号、事务所所在地、位置信息系统 | 商号、事务所所在地 |
| 申报时点 | 拟变更时(变更前) | 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 |
| 处理方式 | 商号·所在地为受理接收,系统须审查后受理 | 提交申报书或在指定信息系统录入 |
| 未申报时 | 系统:刑事处罚;商号·所在地:罚款(过怠料) | 罚款(过怠料) |
此处的小商工人等,是指法律规定的小规模经营者,未经申报即开始经营,并在开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申报。不再属于小商工人等时,须自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一般申报所需事项。
何时、向谁、提交什么
一般申报经营者须在“拟变更时”申报,因此在安排商号变更登记或服务器迁移时,应先准备变更申报。位置信息系统变更须经受理,请预留时间。申报机关为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申报受理及变更申报接收权限已委任给其下属的广播媒体通信事务所所长。
- 确认变更的是商号、所在地还是位置信息系统。
- 填写位置基础服务事业变更申报书(可电子提交)。
- 服务器等主要设备变更时,附上事业计划书中变更的部分。
- 附上其他可确认变更事项的材料。
- 法人登记事项证明书或营业执照证明通过行政信息共享确认;不同意时须自行附上。
若使用条款中载有商号或联系方式,还须毫不迟延地公开变更理由及内容。
受让·继承·合并·分立时的承继申报
受让或继承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的全部或部分,或申报法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受让人、继承人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或存续的法人须向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申报。申报受理后承继原经营者的地位。未申报的,将被处以罚款(过怠料)。
- 受让:转让·受让合同复印件、事业计划书中变更的部分
- 继承:证明继承人身份的材料
- 合并·分立:合并·分立合并合同或分立计划书复印件、事业计划书中变更的部分
承继权利义务的经营者须在30日内,将转让等事实及承继人的联系方式等通知个人位置信息主体。通知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同时在官网公告30日以上。如需办理申报,请参阅位置基础服务事业申报服务。
常见问题
Q. 仅更换代表理事也要变更申报吗?
A. 法律规定的对象是商号、事务所所在地和位置信息系统,代表人不在清单内。但事业计划书中的经营者概况会发生变化,建议向主管事务所确认。
Q. 迁移云服务器也算位置信息系统变更吗?
A. 处理位置信息的服务器等主要设备发生变更时,可能属于位置信息系统变更,须附上事业计划书变更部分事先申报并获得受理。
Q. 不处理个人位置信息的服务也需申报吗?
A. 法律将不以个人位置信息为对象的位置基础服务事业排除在申报对象之外,但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等部分义务仍然适用。
Q. 收购了公司,需要重新申报吗?
A. 属于事业受让或法人合并时,办理受让或合并申报而非新申报,受理后承继原经营者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