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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社团法人解散程序与清算 — 总会决议、解散登记、债权申报公告、清算终结

2026年10月29日 · YouSun Administrative Agency

韩国社团法人解散程序与清算 — 总会决议、解散登记、债权申报公告、清算终结

目录

  1. 解散事由与总会解散决议
  2. 解散后的清算程序
  3. 解散·清算期限一览
  4. 剩余财产归属与清算终结
  5. 常见问题

根据韩国《民法》,社团法人解散无需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出现解散事由后,清算人应在就任后3周内办理解散登记,并在同一期间内向主管机关申报解散;之后通过公告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清算终结后3周内办理登记并申报。

设立阶段请参阅非营利社团法人设立指南。

解散事由与总会解散决议

《民法》规定,所有法人因存续期间届满、目的达成或无法达成、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破产或设立许可被撤销而解散。社团法人还因社员不复存在或社员总会决议而解散。

总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社员3/4以上同意,以全体社员而非出席社员为准;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比一般决议(过半数社员出席、出席社员表决权过半数)要求更严。总会须提前1周发出载明会议目的事项的通知,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只能就通知事项作出决议。社员可以书面或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章程条款可参阅章程制定与许可指南。

法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理事应立即申请破产。因破产而解散的,按破产程序进行,不适用下列解散登记与申报。

解散后的清算程序

解散后的法人仅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程序如下:

  1. 确定清算人:除破产外由理事担任清算人,章程或总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无人可担任等情形下,法院可以选任。
  2. 解散登记:清算人就任后3周内,在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解散事由和日期、清算人姓名和住址,以及对代表权的限制(如有)。
  3. 解散申报:就任后3周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同一事项。各部门规则要求在解散登记后立即提交申报书;法务部规则要求附上解散时的财产目录、剩余财产处分方法概要、解散时的章程,以及决议解散的总会会议记录。
  4. 债权申报公告与催告:就任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3次以上,催告债权人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间内申报债权,并注明逾期未申报将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对已知债权人须分别催告。
  5. 清偿债务:申报期间内不得清偿。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立即申请破产宣告并公告。
  6. 移交剩余财产与清算终结:将剩余财产移交归属权利人,清算终结后3周内登记并向主管机关申报。

解散·清算期限一览

步骤期限办理处
解散登记清算人就任后3周内主事务所所在地
解散申报就任后3周内,登记后立即主管机关
债权申报公告就任后2个月内3次以上与法院登记事项公告相同的方式
债权申报期间2个月以上债权人向清算人申报
清算终结登记·申报清算终结后3周内主事务所所在地·主管机关

法人的解散和清算由法院检查、监督。清算人怠于登记、未公告或作不实公告、向主管机关作不实申报、在申报期间内清偿债务的,将被处以罚款(过怠金)。各主管部门规则的表格和附件不同,请确认所属部门的规则。

剩余财产归属与清算终结

解散法人的财产归属于章程指定的人。章程未指定归属权利人或指定方法时,理事或清算人可经主管机关许可,为与法人目的类似的目的处分财产;社团法人还须经总会决议。未如此处分的财产归属国库。清算终结后,清算人办理登记;按法务部规则,登记后向主管机关提交清算终结申报书。

常见问题

Q. 解散本身需要主管机关批准吗?

A. 不需要。解散通过登记和申报办理。只有章程未指定归属权利人而处分剩余财产时,才需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Q. 解散决议需要多少社员同意?

A. 全体社员3/4以上同意;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 债权申报公告何时、几次?

A. 清算人就任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3次以上,申报期间不少于2个月。

Q. 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怎么办?

A. 将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只能在债务全部清偿后,就尚未移交归属权利人的财产请求清偿。已知债权人不得被排除。

需要准备社团法人解散·清算文件吗?

유선행정사사무소(代表行政士 정유선)为非营利社团法人撰写并提交解散申报书、剩余财产处分许可申请书、清算终结申报书等主管机关文件。电话 02-363-2251,工作日 09:30~17:30 K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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